112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邱煥文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
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如就抵押權人未提出文件供法院
為形式審查,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創易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12日,以其所有之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為
擔保其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創易建設有限公司分別於109年12月24日、109年11月19日、109年12月22日簽立票面金額4,200萬元、6,480萬元、16,800萬元,到
期日均為112年6月1日之
本票予聲請人,
詎屆期提示後債務人逾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為證。
惟未提出最新第一類
不動產謄本,經本院於112年8月1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最新第一類不動產謄本,已於同年23日送達,聲請人
迄今未補正。
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