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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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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鍾維   


相  對  人  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8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416,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提供新臺幣416,000元為擔保,經本院111年度存字第8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該擔保金,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存字第85號提存書、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前揭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