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沛然奈米生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保順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建字第11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815,19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1,6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聲請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