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宥瑋水電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被告睿麟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並應同時提出
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萬元,應徵45,159元,玆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
上訴理由,
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