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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林明永即鑫榮企業社



            涂垂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揚名律師
先位  被告  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妍芝 
訴訟代理人  羅文國 
備位  被告  群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馥瑜 
被      告  張奕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