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被 告 苗栗縣立新港國民中小學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勞務
報酬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法官何星磊為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茲因接辦法官張淑芬為實任法官,本院
合議庭亦認
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
爰依民國114年3月27日修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第23點第2項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張淑芬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