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355元,及自民國112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