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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苗勞小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宋鴻誠 

被      告  黃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