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236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怡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之
違約金。
事實與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