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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苗小字第 2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279號
原      告  佑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雅 

被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6,460元,及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