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苗簡字第675號
原 告 李國彬
陳君堯(即陳鄭綉珍之承受訴訟人)
陳君旺(即陳鄭綉珍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雪(即陳鄭綉珍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美(即陳鄭綉珍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惠(即陳鄭綉珍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陳碧蓮、陳君堯、陳君旺、陳麗雪、陳麗美、陳麗惠為
被告陳鄭綉珍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鄭綉珍於
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陳碧蓮、陳君堯、陳君旺、陳麗雪、陳麗美、陳麗惠等共6人,有卷附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等件為憑。茲因繼承人陳碧蓮、陳君堯、陳君旺、陳麗雪、陳麗美、陳麗惠等6人
迄未聲明
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
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
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