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苗簡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陳美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載明
上訴聲明,僅於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15萬元,致本院無法確認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完整、正確上訴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並據以繳納
裁判費(如對該判決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如對判決
主文於15萬元之範圍內表示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