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苗簡字第871號
原 告 黃詩怡
被 告 林國榮
李彥德
陳麗莉
廖林雪子
方世樑
林清錦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上 一 人
上 一 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代理人 王品麒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施宏達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方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受告知訴訟人方靜」。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113年度苗簡字第871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漏列受告知訴訟人方靜之顯然錯誤,
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