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893號
原 告 國緯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揚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9,71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3頁)。
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09,710元,及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13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所述,自應准許。
二、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前於111年3月至6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附件所示各式貨品(各筆訂單訂購品名、數量、貨款金額均如附件一至三所示),原告乃自111年4月20日起至111年6月23日止,陸續依被告訂購品項內容如數出貨,並於附表所示交貨日期將貨品交貨予被告受領,上開價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09,710元,原告並開立附表所示電子發票向被告請款,詎被告未支付任何價金,經原告多次催繳,並於112年7月31日寄發催繳通知(下稱系爭通知)催告被告,被告於112年8月3日收受系爭通知後,迄今被告仍未清償。為此,爰依民法第36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報價單、出貨單、嘉里大榮托運總表、電子發票證明聯、相關對話紀錄、系爭通知函文內容及郵件查單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64頁、第109頁);
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本院審酌前揭事證,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被告積欠原告買賣價金409,710元,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該金額及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准駁之
諭知。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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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一中第4項所示「FRP格柵板」為111年4月28日交貨,其餘附件一所示貨品均於111年4月26日交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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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三中第1項所示「流量開關-葉片式(FINETEX)」為111年6月9日交貨,其餘附件三所示貨品均於111年6月23日交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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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本院卷第37頁
附件二:本院卷第39頁
附件三:本院卷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