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苗簡字第908號
原 告 吾愛屋地產有限公司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0號詐欺事件之偵查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
乃主張被告前透過原告仲介而出售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街00號2樓房屋(下稱原告
系爭房屋)予訴外人鄒建紅,並向鄒建紅買入
渠所有坐落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11樓房屋(下稱鄒建紅所有房屋),被告自應給付原告服務報酬共25萬元等語;而被告則辯稱其出售及買入
上開房屋係遭鄒建紅等人詐騙所致,其已對鄒建紅等人提起詐欺告訴,故上開
買賣契約當予撤銷,其自毋庸給付原告上開仲介費等語。而查,被告確已就上開房屋買賣事宜對鄒建紅等人提起詐欺告訴,而鄒建紅等人所涉詐欺等犯罪嫌疑,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0號偵查中(下稱系爭偵查案件),
迄未偵查終結,有本院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資料在卷
可參,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偵查案件之刑事告訴狀核閱
無訛,則被告是否確係遭鄒建紅等人詐欺而簽訂上開買賣契約,被告得否據此為撤銷上開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自與原告可否向被告請求本件上開仲介費
等情核屬有涉,是系爭偵查案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該刑事偵查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及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即若遭起訴後之刑事審判程序)並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已當庭表示同意於本件刑事偵查及審理程序終結前,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85至186頁),是本院認有於系爭偵查案件偵查終結並告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