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苗簡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邱秋菊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即上訴人因排除
系爭執行事件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