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989號
原 告 廖怡涵
被 告 葉峻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6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
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可能,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先將其子葉○○(民國00年生,完整姓名及年籍均詳卷)所申請開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更改為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指定之數字後,再於111年4月初某日,在新竹縣湖口鄉中華路附近某處,將系爭帳戶提款卡交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上開不詳之成年人取系爭帳戶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於111年5月17日19時57分許,以電話向原告謊稱:因蝦皮上資料填載有誤,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先後於111年5月17日22時28分、22時56分、翌(18)日0時11分、0時17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29,989元、41,012元、99,983元、29,989元至系爭帳戶內,上開款項旋遭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㈠
經查,被告因上開不法行為,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認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在案,有前開刑事判決在卷
可稽 (見本院第19頁至第26頁),並經本院調取
前揭刑案卷宗核閱
無訛。此外,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供他人使用,幫助他人對原告施行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轉入共200,973元至系爭帳戶,依前開規定,被告對於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原告起訴請求,起訴狀
繕本業於112年5月22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參(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卷第7頁),已生催告給付之效力;
參諸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0元,及自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准駁之
諭知。
六、
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