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苗簡字第997號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訴訟代理人 平民
法定代理人 黃清譽
追加被告 耐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炫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曾
聲請對被告經濟部工業局發
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13號),
惟被告經濟部工業局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125元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
(二)追加被告鴻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耐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新
戶籍謄本。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包括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證明文件)及
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