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群悅安縵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市○○路0段0號前之4個廣告箱、電視牆、旗桿等拆除,並將地面回復原狀所得受之利益金額為何?
二、陳報欲回復原狀之土地地號為何,並提出前開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三、被告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