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御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秀亭等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傅雲發、傅雲財、張秀亭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
繼承人傅運妹、傅阿來、傅阿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另
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四、倘第二項之共有人或第三項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共有人或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