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台宜陶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志翔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鄭泰順之除戶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三、被告張志翔、陳敬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