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涂志權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涂志權之被
繼承人涂錦祥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
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
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提出
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2年8月3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總額。
四、原告113年1月8日民事
陳報狀所附
起訴狀,其
訴之聲明第1項
所載遺產分割協議日期,與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日期不符;另所列遺產「南湖段1226地號土地」,與卷附資料「南昌段1226地號土地」不符,請具狀更正,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