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邱重慶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淑如等間代位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㈠本院於113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9土地之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惟原告仍未補正,應補正之。
㈡本院於112年8月28日、112年11月28日、113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補正
債務人即被告張淑如之
應繼分比例,惟原告依次具狀補正之應繼分比例皆仍未更正,應補正之。若
當事人不諳
法律,不知曉何謂「應繼分比例」,請諮詢合格之
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
附此敘明。
二、被告張雲旺(113年1月11日歿)於
本件起訴後死亡,請補正下列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具狀
承受訴訟。
應補正事項:
㈠被告張雲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㈡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