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丰榮智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丰榮智機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