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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所得債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租賃所得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明不實,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訴訟,並聲明:確認被告呂文漢對被告心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心海公司)於收受本院111年司執字第3260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扣押命令時,有租賃所得債權(下稱系爭債權)存在等語。然原告起訴狀未表明呂文漢對心海企業有限公司之租賃關係為何?存續期間?以及完整租金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查報「被告呂文漢對於被告心海公司之系爭債權」之性質及金額為何?
二、被告呂文漢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