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心海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呂文漢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所得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依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確認
被告呂文漢對被告心海企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院111年司執字第3260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
扣押命令時,有新臺幣(下同)6萬元租賃所得債權存在,其
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核定為6萬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