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朱祐宗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惠美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㈠被告陳明良(民國102年6月1日歿)於起訴前死亡,是否仍列其為被告?是否追加陳明良之
繼承人為被告?如是,應將其撤回並追加其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並應提出其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
㈡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又被告張陳雲娥(112年11月2日歿)業於
訴訟繫屬中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規定訴訟
當然停止,請提出下列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
承受訴訟,或於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後,始得實體審理,併此敘明。
應補正事項:
㈠被告張陳雲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㈡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㈢依上開承受訴訟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