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黃文柱
被 告 松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等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全部騰空返還予原告,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519,536元;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等
連帶給付租金140,000元,應併算其價額;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被告應自108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聲明第3、4、5、6項則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及致原告無法申領修耕補助之損害賠償,均屬附帶請求,亦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59,536元(計算式:4,519,536+140,000=4,659,5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