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681號
原 告 鄭文泉
被 告 鄭文義
鄭文宗
鄭文明
鄭文洲
鄭錫欽
鄭運和
鄭名振
鄭名峯
鄭鳴僑
鄭經緯
鄭辰緯
鄭奕信
張雅慧
鄭志芃
鄭志軒
鄭涵如
鄭志浩
鄭志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