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8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葉家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能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先位聲明及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57,662,919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662,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496元。
二、被告古煥文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