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897號
原 告 郭煜昌
被 告 郭火金
郭豐浴
郭豐栗
郭鍾美妹
彭德明
郭勝均
郭勝賢
郭宏任
郭美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64,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