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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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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宜安心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怡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運妹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前項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