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9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正宏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於113年5月16日之更正後
起訴狀載明訴外人徐正源之配偶及其第一順位
繼承人全體業已
拋棄繼承,
惟依原告所提供之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及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訴外人徐正源之長男徐松柏未拋棄繼承。請提出訴外人徐正源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並查明其
繼承人為何人,若查得其繼承人有被告以外之人,應具狀追加其為被告。
二、查被告劉徐賢妹、徐建豪於起訴前死亡,請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
上開一、二、有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更正被代位人徐正宏及其他被告各人之
應繼分比例。
五、被告張紹宏業已成年,應更正是否仍列林玉偵為其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