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耐用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平松 羅學豊 邱克廉
張仰華 張妏瑄
張妏瑛 吳梅英 羅立明 羅郭彩娥 戴文峰 戴雯麗 戴雯敏 戴雯青 羅清海 羅朝宗 羅朝雄 羅天生 羅元圳 羅錫欽 羅名邑 羅永富
羅盈禎(羅永義之繼承人)
羅珮珊(羅永義之繼承人)
羅永森 張勝邦 張智鈞 上 一 人 被 告 羅桂葉 羅桂香 羅牡丹 羅語菲 羅雪照 羅小玲 羅朝琳 羅碧雲 羅碧琴 羅碧嬌 羅碧燕 戴邱永 戴士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9,712,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3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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