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觀鑑報關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辦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9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
二、提出被告天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