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028號
原 告 鄭美琪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誠泰
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如欲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應於「訴之聲明」欄內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何。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原告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三、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有法定
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又
原告之訴,有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雖以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原告應提出被告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據此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