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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徐勝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峻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略稱「得利卡3000CC一輛」等語,原告所請求交付之車輛車牌號碼為何?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金額為何?依上開說明,訴之聲明並未明確具體且適於強制執行,原告起訴之程式,已有不備,原告應具狀補正。
二、被告鄧峻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居所
三、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