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15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怡淳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廖怡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