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179號
原 告 裴立農
被 告 黃欽亮
黃清文
何正宏
何紹松
何紹明
廖經台
廖景美
廖雲美
廖貞美
廖媛美
黃清君
黃清綱
黃清銘
黃鳳嬌
黃國彥
黃國修
黃聖樺
黃詩樺
黃義樺
黃宋妹
何京樺
曾忠衡
曾忠勲
李舒蓉
羅鳳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2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33,83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00元×原告
應有部分比例21408/100000=4,346,2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