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191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被 告 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
原告姓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之記載,應
更正為「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補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正本及原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依職權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