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224號
原 告 黃麗紅
黃麗娟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忠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三、附表所示
不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