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54號
再審原告 東騰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與華全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倘再審原告僅對
確定判決之一部聲明不服,即應以該不服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94號裁定
參照)。
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34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98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前訴訟標的金額373,981元為準,應徵再審裁判費4,080元。
二、提出再審
被告華全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高健鐘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