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啟動能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謝佳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原告就
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應以其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本票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20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被告謝佳怡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