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曾文漢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展溢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正事項欄三中關於「被告欣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欣巨航物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