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上閤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被告乙○○間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800元,依前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二、
相對人乙○○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