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林明永即鑫榮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群揚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3,714元【計算式:164萬5,524元+24萬8,190元=189萬3,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