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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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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敦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貴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陳興蓉律師
被      告  鍾金松(即謝銘玉、楊進財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金松為被告謝銘玉、楊進財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銘玉、楊進財分別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2日、112年11月9日死亡,謝銘玉、楊進財之法定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並分別經本院於113年6月28日、113年5月6日裁定選任鍾金松地政士為謝銘玉、楊進財之遺產管理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42號、113年度司繼字第276號裁定等件為憑。茲因遺產管理人鍾金松地政士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前揭規定,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