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敦偉建設有限公司
陳興蓉律師
本件應由鍾金松為
被告謝銘玉、楊進財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
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銘玉、楊進財分別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2日、112年11月9日死亡,謝銘玉、楊進財之法定
繼承人均已依法
拋棄繼承,並分別經本院於113年6月28日、113年5月6日裁定選任鍾金松地政士為謝銘玉、楊進財之遺產管理人,有卷附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113年度
司繼字第442號、113年度司繼字第276號裁定等件為憑。茲因遺產管理人鍾金松地政士
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
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
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