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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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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敦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貴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陳興蓉律師
被      告  楊陳綉葉(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聰明(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林楊月裡(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添發(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添進(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美(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敏(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娟(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陳綉葉、楊聰明、林楊月裡、楊添發、楊添進、楊麗美、楊麗敏、楊麗娟為被告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加珍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3年6月1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楊陳綉葉、楊聰明、林楊月裡、楊添發、楊添進、楊麗美、楊麗敏、楊麗娟等共8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等件為憑。茲因繼承人楊陳綉葉、楊聰明、林楊月裡、楊添發、楊添進、楊麗美、楊麗敏、楊麗娟等8人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前揭規定,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