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敦偉建設有限公司
陳興蓉律師
吳惠娉(即張素英之承受訴訟人)
吳惠雯(即張素英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吳惠堯、吳惠娉、吳惠雯為
被告張素英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素英於
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吳惠堯、吳惠娉、吳惠雯等共3人,有卷附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等件為憑。茲因繼承人吳惠堯、吳惠娉、吳惠雯等3人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
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
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