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敦偉建設有限公司
陳興蓉律師
楊順凱(即楊玉大之承受訴訟人)
楊寶貴(即楊玉大之承受訴訟人)
楊火旺(即楊玉大之承受訴訟人)
楊文堂(即楊玉大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楊鈞翔、楊順凱、楊寶貴、楊火旺、楊文堂為
被告楊玉大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16日
宣判,同年月26日判決送達被告楊玉大,
嗣楊玉大於115年4月3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為楊鈞翔、楊順凱、楊寶貴、楊火旺、楊文堂等共5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查詢單、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繼承人楊鈞翔、楊順凱、楊寶貴、楊火旺、楊文堂等5人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
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
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