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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敦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貴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陳興蓉律師
被      告  楊鈞翔(即楊玉大之承受訴訟人)


            楊順凱(即楊玉大之承受訴訟人)


            楊寶貴(即楊玉大之承受訴訟人)


            楊火旺(即楊玉大之承受訴訟人)


            楊文堂(即楊玉大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鈞翔、楊順凱、楊寶貴、楊火旺、楊文堂為被告楊玉大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宣判,同年月26日判決送達被告楊玉大,嗣楊玉大於115年4月3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為楊鈞翔、楊順凱、楊寶貴、楊火旺、楊文堂等共5人,有卷附送達證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查詢單、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繼承人楊鈞翔、楊順凱、楊寶貴、楊火旺、楊文堂等5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